连续两天在深圳都市频道看到两条相似的事件,让我在同情的同时又感到非常的气愤。
前天晚上报道一个一岁多的小女孩被父母带到超市购物,将小女孩独自一个人放在超市门口的摇摇车上,结果酿成惨剧,小女孩把手指放进车里,被轧断,最终截了那根小手指;而昨天报道也是一个一岁多的小女孩被母亲带到超市内,结果小孩自己跑到电梯上摔倒,腿被卷进电梯内,最终造成了截肢。
事后对这两个小孩的父母采访的时候,他们竟然都说超市负有主要责任,而对自己的失误只字不提,听的我差点想砸了电视。也许生长的环境不同,虽然对这两个小孩深表同情,但个人认为这两对父母是非常荒唐的。小孩也许意识不到事情的危险性,但作为他们的父母,连这个危险意识都没有么?况且那么小的小孩就能放心他们自己玩耍,他们起到了起码的监护责任么?我想事情发生后他们首先应该深深自责的是自己,好好检讨下他们的过失。
现在有些父母为了某种利益的驱使,不顾颠倒黑白,强词夺理,把责任全归咎到超市。超市当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我觉得不是主要责任,超市没有监护你小孩的义务,超市是个消费场所,一岁的小孩也消费能力,按法律说也算不上顾客吧。如果超市真有重要责任那超市是不是要请一堆保姆帮忙照顾小孩,那样就不要开超市了,直接去开保姆机构好了。这种狡辩从某种程度上说也不利于他们孩子的以后成长,从小就在父母这样的教育下,能健康成长么?
新闻中父母还提到超市在电梯那里没有贴提示标语,听着这种弱智的狡辩我真想笑,这个地方把一个连路都走不稳的小孩一个人放在那里,那种危险性还用说么,那去餐馆吃饭碗和盘子上是不是要贴上“小心烫着”,江河、湖海是不是在边上都要插上水深危险甚至用网或盖子把他们“盖”起来呢?
事情既然发生了,我们要面对现实,尽最大努力抢救孩子是最重要的,这时候也不是相互推卸责任的时候,希望父母们还是首先要反思下自己吧,既然生了小孩就要好好去监护他们,社会好象很难尽到100%的监护责任吧,还有那些想借机作秀的律师就不要借别人的痛苦来出卖良知而博的一点“名”了,名利固然重要,但良心就更不能出卖了,好人终将有好报,坏人也终将受惩罚的!!
愤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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